第一章 印章的作用和种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学校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的制发权限和规格式样。
(一)“中国共产党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委员会”、“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山东省团校"印章和钢印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刻制,报教育厅备案后启用。专用章、校内各单位公章由学校批准刻制。以上各公章的外形一律为圆形,直径尺寸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校领导签名章和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是校领导身份的代表,具有行使职权的标志作用。
(三)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中间刻党徽,党徽上部刊“中国共产党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院”,自左至右环形排列,党徽下刊“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自左向右直线排列。
(四)校内各单位行政公章,中央刊五星,五星上刊“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字样,自左向右环形排列,五星下刊该单位名称,自左向右直线排列。
(五)群团组织的印章规格和样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校内单位带有“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字样的印章包括:院党总支、行政、团总支章;机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政、科(室)章(机构设置以学校印发的最新机构设置文件为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刻制印章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刻制印章,统一由办公室审核确定后,派专人持学校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定点刻章处刻制。
(一)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和其他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级实体性机构需刻制印章的,须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和刻制印章申请到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二)学校内设的科级机构和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种科研性、学术性的非实体性机构、临时机构原则上
刻制印章。如特别需要刻制印章的,须持刻制印章申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刻制专用章,须持刻制印章申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单位自行刻制。
(四)刻制领导人名章,须经领导本人同意后,按相应规格刻制。
(五)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一律不得刻制钢印。
第五条 印章的规格尺度必须按国务院规定刻制。正式印章一律为圆形。专用章的样式、尺度可以自定,但尺度不能超过正式印章。印章所刊汉字要用单位的法定名称和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宋体字。
第六条 印章刻制后,印章印模交由办公室备案。印章交付专人负责管理,并登记备案。
第七条 由于机构变动、印章式样、规格改变或磨损等原因造成印章停用,应按规定将印章交回办公室,由印章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后送档案馆封存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印章要专管专用。学校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校内各单位(部门)公章由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要明确职责,确保印章安全和正确使用。印章保管人或其他任何人原则上不得把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须报有关领导批准,并需印章保管人在用章现场监章。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办公室和保卫处报告,并追查原因和责任。
第九条 使用印章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如OA系统用印申请、合同签订登记表等。
第十条 明确用印范围,严格印章使用权限。
(一)“中共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政审表、证明和公告等。
(二)“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印章用于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报表、合同(协议书)、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聘书、奖状、招生录取通知书、证明和公告等。
(三)“山东青年政治学院”钢印用于学校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离退休证、肄业证、结业证、任职资格证书等各类证件。钢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四)“山东省团校”印章、“山东省团校”钢印用于以团校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团干部培训班毕业证书等。
(五)院长签名章、院长印章用于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毕业证明书和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院长名义发布的公告、信函、各类报表、合同(协议)书等。
(六)“中共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用于以中共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办公室名义上报、发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七)“山东青年政治学院院长办公室”印章用于以院长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平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八)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公章的使用范围:只用于本单位、部门相应的材料等。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要认真审核用印内容和用印流程。确保内容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用印要进行登记,盖印要端正、清晰、位置适当。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档案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印章不得在空白信笺、证件、表格、介绍信等材料上加盖。特殊情况需要用印时,须经校长批准,登记备查。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导致法律纠纷或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印章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