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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复审:       终审: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28 10:29: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的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借贷合同、债权债务清偿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合作办学合同、投资合同等各类民事合同。 

  第四条 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学院合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院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院长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可以授权其他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 

  第七条 院长办公室是学院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审核合同签订程序,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对合同正式文本分类编号、留存合同正式文本及相关资料,管理合同专用章等工作。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合同立项、考察、谈判和询价等前期准备工作,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纠纷处理等工作,办理合同送审、签订和资料送存等事宜。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承办责任人。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业务管理工作,对合同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对合同订立的必要性、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合同标的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纠纷处理过程等进行业务监督。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业务管理责任人。 

  (一)宣传部负责宣传工作相关合同的业务管理; 

  (二)学生处、团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和学生实践活动相关合同的业务管理; 

  (三)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作办学、教育服务合同的业务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学术合作交流、科研创新等相关合同的业务管理; 

  (五)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就业创业等相关合同的业务管理; 

  (六)财务处负责融资借贷、借款、资金捐赠等相关合同的业务管理; 

  (七)后勤管理处(基建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修缮工程以及后勤保障相关合同的业务管理; 

  (八)资产管理处、实验设备管理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类大宗物资、教学科研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教学科研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维修、财产捐赠、财产租赁等相关合同的业务管理; 

  (九)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与国(境)外教育交流合作相关合同的业务管理; 

  (十)其他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业务管理。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审查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合同资金预算及来源、财务手续等事项,负责督促合同承办部门催收学院的应收款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财务资料进行存档。 

  第十一条 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合同立项、考察、谈判、询价和招投标等前期工作,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争议纠纷处理等工作进行纪律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学院各类合同进行审计,对其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资产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招投标工作,制作招标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法律关系复杂、合同金额较大、对学院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在签订前应当经过学院法律顾问审查,就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法律顾问咨询,必要时由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学院档案馆负责对合同正式文本及相关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类合同统一使用“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十六条学院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除此之外,学院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院长授权,不得以学院或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十七条 除即时清结的合同外,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补充、修改。 

  第十八条 除合同文本之外,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电报、传真、函件和图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资料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应当完备、严密,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 合同涉及项目需要报经学院立项的,在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学院规定,报请学院立项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一般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书、资产负债表、银行资信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资信的有关资料,必要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市场考察、可行性论证、合同立项、谈判和询价等工作。订立重大合同前,应当报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纪监审办公室,由相关部门派员参与。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承办部门应当报告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组织招投标并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合同审批的重要依据,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协商情况,认真起草合同文本;由其他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的,应当予以严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应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合同承办部门负责送审程序的办理,在合同送审时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合同签订审批表》,连同合同送审文本、考察报告、对方资信证明、招投标文件、招标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根据合同的性质分别报请业务管理部门、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法律顾问、分管院领导、院长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合同审查部门应当分工协作,各负其责,认真履行合同审查职能。合同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法律顾问、分管院领导、院长在合同签订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对合同送审文本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在合同送审文本上注明。合同内容涉及到多个业务管理部门的,应当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会签。 

  第二十七条法律关系复杂、合同金额较大、对学院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或分管院领导的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合同已通过审查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正式文本至少一式四份,报请院长审批、签字,或由院长授权委托的分管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其他人员一律无权签字。 

  第二十九条合同已通过审签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正式文本、合同签订审批表,连同合同送审文本以及合同报审的全部资料,一并报送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对合同正式文本进行编号,在盖章处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并对合同及其附件加盖骑缝章。未经过审签的合同文本, 

  予盖章。 

  第三十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学院合同一律使用“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合同批准、登记等程序有明确规定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财务处、院长办公室分别保存一份已经签署、盖章的合同正式文本及相关资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合同签订审批表》由院长办公室留存。 

  第三十三条 院长办公室每年定期将合同签订审批表、合同正式正本及相关资料,集中移交档案馆归档管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正确、适当、全面地履行合同,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如有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同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及时确定。 

  第三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违约或者出现预期违约的情形,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督促其履约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学院利益损失或损失扩大,并积极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合同中当事人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其他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即视为合同变更。合同当事人变更或发生法律规定情形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对合同予以解除。 

  第三十九条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当事人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审批程序,报请审批、留存。合同承办部门、院长办公室、财务处、档案馆在留存或存档时应注明原合同已做变更或解除。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经合同承办单位认可后,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承办单位书面意见,办理相应的财务结算手续。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一)合同审批手续不完备; 

  (二)合同承办单位未出具对方当事人合同履行情况书面意见; 

  (三)财务票据或其他财务结算所需资料不完备; 

  (四)收(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代收(付)款证明; 

  (五)付款金额或付款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其他不符合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合同承办部门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章 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院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私自签订合同,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造成学院利益受到损失的,学院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审查部门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院利益受到损失的,学院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泄露合同秘密,造成学院利益受到损失的,学院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由该法人单位依法自主管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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