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办厅函〔2011〕1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制。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切实承担起指导、管理、监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责任,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机构管理、有专人负责。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认真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各项规定。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科学把握保密审查的范围、内容和基本原则。机关各司局(单位)和直属高校要按照《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教办〔2008〕2号)、《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试行)》(教办厅〔2008〕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厅〔2009〕4号),以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保密工作的通知》(教办〔2009〕5号)等文件的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既要防止不当扩大保密范围损害公民知情权,又要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制作信息时或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等。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拟定为国家秘密的,还应当列出定密依据,明确密级、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报本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批。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要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所获取的信息已由上级部门确定为国家秘密或不予公开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由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协调组织。保密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由信息制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经所在单位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定密责任人)审批,获准公开的信息交由信息发布机构公开。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信息。
要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制作机构、保密审查机构、信息发布机构的联动机制,将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协调、规范、高效、有序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四、着力加强涉密载体和公开平台的规范管理。对密码电报、标密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可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发布重要信息时,要严格遵循信息公开审批备案制度。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也不得通过本单位网站或所属其他网站公开。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网站及所属其他网站的管理。要建立和落实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本单位网站及所属其他网站发布重要信息时,承办机构应向网站管理机构提供本单位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有关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网站管理机构要保存相关记录备查。
五、积极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专项检查。重要检查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健全,保密审查职责是否落实;保密审查机构是否建立,保密审查工作人员是否配备,保密审查程序是否严密,保密审查措施是否到位;各单位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或其他平台的信息是否涉密或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网站日常管理是否严格,安全防护技术是否完善等。未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暂停信息发布,抓紧建立;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要迅速纠正,及时补救;对发现的泄密隐患要立即整改,对存在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管。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信息 保密 管理 通知
部内发送:部领导
教育部办公厅 不予公开 2011年1月10日印发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10〕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项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但同时,一些地区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不落实、机制不健全,保密审查不严格、不规范,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经国务院同 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要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查,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公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各机关、单位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管理、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尤其是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使他们切实增强保密防范意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各机关、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各机关、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机关、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三)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四)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五)各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机关、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三、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政府信息的监管。要立即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薄弱环节的保密管理。对违反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暂停信息发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涉密文件资料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要坚持常抓不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