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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3]22号)

14-10-29 00:00:00    点击:

  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鲁教学字〔201322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单位:

  现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范围

  我省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及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的范围严格按照教育部“十公开”的规定执行。各地、各高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

  二、明确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办法

  我省属省级公开的信息将主要通过省教育厅网站(www.sdedu.gov.cn)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www.sdzs.gov.cn)分别发布。各地、各高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也要明确本地、本学校和单位招生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办法,进一步细化招生信息公开的目录,做到凡属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

  三、明确和落实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责任

  各地、各高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自觉地把认真落实好高校招生“十公开”要求作为当前高校招生和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核”的原则,以及山东省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目录(见附件),完善各级各部门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全省高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举办高级中等教育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请各市教育局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县两级招生考试机构,以及所有举办高级中等教育的学校。

  附件:山东省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目录

  

  山东省教育厅

  20131218

  

  

  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目录

  

   

  信息公开项目

  信息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1

  招生政策公开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

  教育部

  各地高校招生实施细则(或办法)

  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

  2

  高校招生资格公开

  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

  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3

  高校招生章程公开

  高校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

  高校

  4

  高校招生计划公开

  经教育部统一分送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可以不做分省安排的特殊类型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及使用原则,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

  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高校

  5

  考生资格公开

  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

  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及有关单位

  申请加分照顾考生资格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中学

  6

  录取程序公开

  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未完成计划及志愿征集办法等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7

  录取结果公开

  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高校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等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高校

  8

  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

  9

  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本地区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

  10

  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情况

  高校

  

  

  

 

  

  

  — 3

上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

下一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2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教高厅函2013 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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